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
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代礼平 陈超 林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