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
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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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268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
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
产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出资
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院”)送达的(2023)京 01 破申 66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和(2023)京 01 破 238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北
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金一文化清算组担任公司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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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
组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8 日下午 13: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
(四)网络投票时间: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5 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授权代表;公司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
律师。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959,925,877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10,147,800 股,
下同)的 32.6303%。股东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
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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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5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外,公司管理人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等出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下简称“《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中,对于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计票和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
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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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权益调整方案》
同意 309,885,089 股,占出席出资人组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出资人组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出资人组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35,6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反对 30,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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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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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郭惟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