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
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
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郑卫军
梁上上
宋建波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