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健全
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保障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
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 灵) (易 铭) (田韶鹏)
(本页无正文,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 灵) (易 铭) (田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