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3-027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
主要内容如下: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
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
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含);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暨回购提议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其他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相关风险提示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
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回购方案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
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2023年8月25日,公司董事长章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
份,提议公司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宏力达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股份提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
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
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本次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
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
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万元(含)。
限人民币4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2.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0.4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8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回购实施期限
本的比例(%) (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
用于员工持股计 审议通过股份
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方案之日
起12个月内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48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
下: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总股本 140,000,000 100.00 140,000,000 100.00 140,00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
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02,672.78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52,524.93万元,流动资产333,719.91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
上限6,0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1.49%、1.70%、1.80%,占比较低。
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6,00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2.45%,货币资金为53,894.2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
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相关事项的意见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具有必要性;
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
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
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
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
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
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
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
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董事长章辉先生。2023年8月25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
得的超募资金。其提议的原因和目的系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
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促进
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
起。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
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
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
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若发生注销情
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
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
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
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导致
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回购方案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于同日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9月6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宏力达关于回购股份事项
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
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040976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
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