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苏州纽威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
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业务)骨干,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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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