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收购华虹科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暨收购华虹科技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6,500 万元,通过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虹
科技)向柯力传感定向发行股票、柯力传感协议受让华虹科技 5 名自然人股东所
持华虹科技部分股份以及接受表决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合计控制华虹科技
总数的 52.77%,从而取得华虹科技控制权。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依据公平、
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
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收购华虹科技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