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刘汉明、江小三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