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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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按产品分类,由汽车综合
诊断产品、TPMS 产品、软件云服务、ADAS 产品、新能源充电
桩和其他产品构成,其中报告期内新能源充电桩收入占比分比为
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超充、V2G、液冷模块和等前沿技术的
研发和新能源充电桩的产业化布局;2)
“新能源技术研发项目”
由子公司道通合创(公司直接持有其 81.50%股权)实施,系基于
市场发展趋势和战略布局,加强超充、V2G、液冷模块等前沿技
术的研发和家庭能源管理 APP 与云端 EMS 系统的研发;3)“美
国新能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子公司道通加州实施,拟在
美国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新增充电桩
产能;4)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包括“道通科技西安西北总部基地
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道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暨新一代智能维
修及新能源综合解决方案研发项目”等多个研发项目;5)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核心技术人员李宏离职,其在
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新能源汽车智能维修解决方案项目的研发
工作。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公司现
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是否存在重复进行研发项目建设的情形;
在前募尚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再次进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规定;(2)结合在研项目、
技术储备、产业应用现状、技术迭代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说明“新能源技术研发项目”是否具备广
阔的市场空间,公司是否具备进行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并进行产业
化的能力;(3)结合目前新能源业务导致销售费用及研发费用
增加的原因及对报告期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继
续投向该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对未来公司收
入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4)道通合创中其他股东的股权结
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同比例增资
或提供贷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5)公司境外
投资是否履行了必备的境内外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已取得所需
的全部资质、许可等,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6)结合美国新
能源行业政策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公司产品是否满足相关监管
要求、资质认证,是否能持续满足相关补贴要求,是否具备同时
在境内外进行项目建设的资金、项目运营、人员及技术管理能力,
并就境外投资的政策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7)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投产时间、美国新能源汽车充电
桩行业的市场空间及行业竞争格局、公司经营战略及竞争优劣势
等,说明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
请申报会计师对(3)进行核查,请发行人律师对(4)(5)
(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 6 号》
第 6-8 条的规定,
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核查。
根据申报材料,1)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将
IPO 募投项目“道通科技西安西北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变更为“道通科技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道通科技新能源
产品研发项目”,并将“道通科技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
设期延长至 4 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尚处于建设
期第 3 年,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比例为 49.81%;2)公司前次募投
项目未做承诺效益,预计效益为不适用。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进度,并结合前次
募投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因素是否属于在申请前次募
集资金时可以合理预计,募投项目延期、变更等是否履行了法定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
化,是否能按照变更后的期限完成募投项目建设;(2)公司前次
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效益测算,相关信息披露是否一致;(3)剔除
超募资金影响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
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2)(3)
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80,610.91 万元,其中:“新能源技术研发项目”拟使用募
集资金 35,926.80 万元、“美国新能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
使用募集资金 20,500.84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3)“美国新能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预计生产 240KW 直流充电桩 6,480 台、40KW 直流充电桩 4,050
台和交流充电桩 48,600 台,产销率假设为 100%,税后内部收益
率为 17.08%,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8.76 年。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融资规模的具体构成及
测算依据,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并结合现有的面积及设备、人员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单位产
能所需面积及单位产能设备投资额的合理性;(2)本次募投项
目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况、预测期资金流入净额、营运资金缺口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4)“美国新能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各产品单价、数量、成
本、产销率等参数选择依据,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历史效
益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第 7-5 条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比
为 88.31%、89.16%、93.39%和 96.8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
来源于中国境外,尤其是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销售
过程中,通常由道通科技或道通越南出口发货给美国、欧洲、日
本、墨西哥等核心境外子公司,统一管理境外库存,再由境外子
公司销售给当地客户,除由境外子公司覆盖的地区外,全球其它
地区以及中国境内的销售均由公司本部直接负责。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金额及占比、主要客
户情况,中美贸易摩擦、贸易政策、汇率波动等因素对生产经营
的影响;(2)结合下游客户、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说
明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境外收入与境外成本、海
关数据的匹配性及差异原因,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并分别说明对境内和境外销售采取的核查程序、方法、比例
及充分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主要受到人民币升值、国际运费及原材料的价格上涨等不可控因
素以及因会计政策变更将相关运输成本由原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更改为营业成本的影响;2)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43,305.97 万元、43,873.62 万元、10,203.33 万元、
于当年开展新能源业务导致销售费用及研发费用增加,同时伴随
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分别为 56,998.57 万元、-14,482.96 万元、-38,296.41 万元、
根据公开资料,2023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48
亿元,同比增长 40.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90 亿元,同比增长 156.06%。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汇率变动、国际运费及原材料价格
变动、会计政策变更、销售价格等情况,量化说明 2021 年毛利
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毛利率、期间费用、所得税、
同行业可比公司等,量化分析说明 2022 年归母净利润下滑的原
因及合理性,影响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已改善,并完善相关风险
提示;(3)结合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应收、应付、存货等主要变化
情况,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趋势存在
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是
否存在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的措施及实施效果;(4)2023 年上半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大于营业收入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
下游发展趋势、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 2023 年
上半年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具有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
为 31,873.57 万元、46,090.70 万元、68,777.51 万元和 67,230.18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0.20%、20.45%、
对部分客户的资金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其阶段性付款周
期延长所致;2)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4,298.56 万元、96,720.20 万元、
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 44.56%、48.08%、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信用政策、回款周期、同行业可比
公司等,说明 2022 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
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计提政策、期后
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生产模式、备货政策、期
后销售、在手订单情况等,分析存货占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库存
商品账面价值占存货的比重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库存
积压的情形,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4)结合发
行人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库龄分布及
占比、存货周转率、期后销售、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报
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多起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
事项的争议纠纷,包括与 Snap-On 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与
Orange Electronics Co. Ltd 的专利侵权纠纷、与元征科技的专利
侵权纠纷。
请发行人说明:(1)诉讼纠纷涉及的技术来源、所起的具体
作用,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是否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诉讼纠纷进展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说明前述纠纷是
否涉及公司募投项目,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
存货、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公司境内外知识产权的权属
状态,说明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决或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
是否已履行充足适当的核查程序。
李宏曾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李宏向李红京的转账背景、资金用途、
协议条款、还款安排等,说明两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
安排,相关减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金额为 3,723.79 万元,主要系:2020 年 2 月
公司向平阳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1,500.00 万
元并持有其 4.27%财产份额,以及 2020 年 4 月公司向以色列公
司 Autobrains Technologies Ltd.出资 200 万美元持有其 2.02%的股
权。平阳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业务,Autobrains 为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企业,发行人已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发表核查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9 月 0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