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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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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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8 日(星期五)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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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
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8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6,147,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0.32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6,13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0.31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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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76,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0913%;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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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0913%;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0913%;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76,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58.0913%;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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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_
                       王   琛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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