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高能时代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没有新
增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738 人调整为 604 人,授予
的权益数量由 2,690.10 万股调整为 2,444.40 万股:其中,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345.05 万股调整为 1,222.20 万股,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二、监事会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生产人员、骨干员工。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为经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名单中的人员,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具备《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情况,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60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444.40 万股权益:其中,向 604 名激励对
象授予共计 1,222.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2 元/股;向 604 名激励
对象授予共计 1,222.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28 元/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