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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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
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晓龙、李巍出席贵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
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定召开本次会议。
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列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方式、时间、地址,以及贵
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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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如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怀荣先生
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9月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9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
露的内容一致。
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布公告通
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7,474,15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3041%。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13%。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贵司
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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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
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
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 三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75,15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20%;
反对3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5%;弃权5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2999%;反对3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04%;
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4997%。
经查验,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7,47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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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
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
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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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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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李雪英 律师
经办律师:刘晓龙 律师
李 巍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