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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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映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
事项予以公告。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8 日 14:5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1)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2,574,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707,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
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短期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2,574,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 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707,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
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
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文均                 卞亚梅
                    阿曼古力·阿拉西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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