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533.34 万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76,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 101,333,4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1,333,400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72,1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2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不存在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徐耀庭在上述文件中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9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
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
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
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
收归发行人所有。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徐耀庭在其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所做出的承诺外,另外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鉴于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9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8 日起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33.98 元/股,触发了上述第(4)条承诺,满足股
东徐耀庭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
承诺,股东徐耀庭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延长锁定
期后到期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现锁定期届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70%;
单位:股
所持限售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份数量 比例 限售数量 流通股份数量
董事、副
总经理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做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71,925,000 70.98% -150,000 71,775,000 70.83%
高管锁定股 262,500 0.26% +112,500 375,000 0.37%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1,333,400 100.00% - 101,333,4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恒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浙江恒威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浙江恒威
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