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浦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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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
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根据规定
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
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
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
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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