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基于自身独立性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年 9 月 7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的授予须在其
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其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
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对林凯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对林凯先生的暂缓授予
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
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1.50 万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其中,向 1 名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8.40 元/股;向 9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711.5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4.20 元/股,并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林凯
先生共计 10.0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