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3-080
债券代码:128132 债券简称:交建转债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建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建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 元(含税);
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年 9 月 1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9 月 1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8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50 亿元,期限 6 年。根据《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支付“交建转债”的第三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
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发行首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下简称“上海新世纪评级”)对“交建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 2019 年 10 月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交建转债”信
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上海新世纪评级于 2020 年
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交建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上海新世纪评级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新疆
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
结果为“AA”,“交建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上海新世纪评级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交
建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上海新世纪评级
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跟踪评级报告》“交建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交建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对于“交建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
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
币 8.0 元;对于持有“交建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实际每
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 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
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
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9 月 14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交建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
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负责代扣代
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 840
号
咨询联系人:冯凯
咨询电话:0991-6272985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