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455         证券简称:科捷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4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0,360,575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
数量为67,290,915股,战略配售限售股为3,069,660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22]1257号文),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
(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捷智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行45,212,292股,
并于2022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前总股本为135,636,875股,发
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80,849,1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2,283,672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38,565,49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锁定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名,对应的限售股份数
量为70,360,57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8.91%。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数
量为67,290,91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7.21%;战略配售限售股数量为3,069,66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70%。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披露的《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上市后,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本次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科捷智能科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的承诺
 (1)若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公司新
增股份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取得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公司新增股份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振华、青岛科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姚后勤、方卫平作出
限售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
意见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的承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
君安君享科创板科捷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306.9660万股股票的限售
期为12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
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
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
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
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①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若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振华作出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
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100%(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①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单位/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
付本单位/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上市流通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
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科捷智能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科捷智能本次股份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0,360,57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股东名称                                 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股)          (股)
                                       例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科捷智能1号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70,360,575     38.91%   70,360,575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70,360,575              -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捷智能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