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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466 号
致: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
事会已于2023年8月23日、9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新疆国
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的公告》
(以下简/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在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如期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长冯建方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
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人,代表股份119,000,788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6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
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4,96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6050%;反对2,61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001%;弃权1,4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明
姜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