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 年09 月0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3 年09月07日,同意以70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 名激励对象授予39.15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