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根据公司
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将在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
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设立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
签署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晓波、田玲、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