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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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2023 年 9 月 7 日 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收
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副董事
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本办法中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兼职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
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及市场化选聘的
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机制;
 (四)坚持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五)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薪酬管理机构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党委会、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组成。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研究和审查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制度与方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实行目标薪酬制。正常状态下的月标准薪资
为月目标薪酬(月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基数);正常状态下
的年标准薪资为年目标薪酬。12 个月的岗位工资统称为基本
年薪,12 个月的绩效工资基数统称为绩效年薪基数。
                        (具体标
准见附件)
                企业负责人目标薪酬
                          绩效年薪基数
 基本年薪(岗位工资)
                     (月绩效工资基数)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津补贴、奖金、
临时岗位工资、任期激励收入、档案工资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年目标薪酬×4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薪酬部分。
绩效年薪基数=年目标薪酬×60%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实发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
薪调节系数×年底绩效评价系数
  企业副职负责人(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绩效年薪总额=
企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总额×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底
绩效评价系数
  企业副职负责人实发绩效年薪=企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总
额×总经理对其的分配权重
 企业其他负责人,指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实发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
调节系数×年底绩效评价系数
  在计算实发绩效年薪时,绩效年薪基数不包含因病假、医疗
期、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扣减的绩效年薪基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与年底绩效评价系数根据《吉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
  (三)津补贴
  依照公司《管理序列津补贴暂行规定》执行。
  (四)奖金
  奖金是根据公司整体效益情况或参加行业及其他评比中取
得优异成绩核发的奖励性薪酬。
  公司设定的专项或特殊奖项的奖金,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五)临时岗位工资
  临时岗位工资是指因病假、医疗期、事假、迟到、早退、旷
工扣减的工资,在企业负责人内部进行二次分配时发放的工资,
企业负责人扣减的工资由公司党委会制定分配方案。
  (六)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的收入,董事长(或总经理)标准额度为每年 3 万元,其他人员
标准额度为每年 1 万元,根据任期情况以 3 年为一个周期一次性
兑现。不满 3 年的,按任职天数核算。(七)档案工资
  在公司薪酬改革期间,按所在岗位薪级套档后,如发生调整
后的薪资水平低于调整前薪资水平的情况,薪酬差额部分计入档
案工资,档案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按月足额发放,档案工资具
体计算如下:
  档案工资=员工调整前目标薪酬-员工调整后目标薪酬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薪酬发放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作为固定收入分 12 个月发放;绩效
年薪基数的 60%按 12 个月发放,剩余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
放或扣减。月度工资根据上月考勤情况结算,每月 10 日前预发
当月工资。
  第七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公积金、年金,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依法依规代扣代缴,
公司不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司克扣员工工资:
  (一)各类休假依照本办法应扣减的工资,或因旷工、迟到、
早退等原因扣减的工资;
  (二)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员工奖惩办法而发生的降职、降
薪级、降薪档引起的降薪;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扣减员工工资的情形。
  第八条    特殊时期工资待遇
  (一)入职当月工资待遇
  在15号(含15 号)及之前入职的,当月工资按满月计发;
在15号之后入职的,当月工资按半个月计发。
  (二)待岗时期工资待遇
  待岗期间,目标薪酬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年功工资
正常发放。
  (三)病假工资
数;
通讯费+交通费+年功工资)÷21.75×病假天数+绩效年薪基数÷
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计发;
基本年薪、通讯费、交通费、年功工资的合计金额按长春市最低
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四)事假工资
通讯费+交通费+年功工资)÷21.75×事假天数+绩效年薪基数÷
低于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
发。
 (五)迟到、早退扣减工资
  扣减工资=小时工资标准×迟到、早退时长。
 (六)旷工扣减工资
  旷工每半日,扣减当月全部应发工资的1/6;当月旷工累计
达3日,扣减当月全部应发工资。
 (七)未休年休假工资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由本人提出申
请,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党委会审批。
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八)其他假期工资
乳期、计划生育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予以员工一次性付
清其应得的工资性收入,多预发的工资需返还公司,在绩效考核
后,兑现未发放的绩效工资。
  (十)员工主动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
面离职申请,公司根据离职日期按日支付工资;未提前三十日递
交书面离职申请的,多预发的工资需返还公司,在绩效考核后,
兑现未发放的绩效工资。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或追索扣回公司企业负
责人的绩效工资或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
休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事故、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及以
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违纪案件,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
理。
发工资待遇,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
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纪检监察机构结案
未查实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未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
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待遇,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
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
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
被停发的工资由公司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
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
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
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公司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
计算工作年限。
分扣减绩效工资。
  (十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扣减绩效工资:
  (1)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5%;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30%;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40%,同时扣减受
处分决定当年全部任期激励收入40%;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0%,同时扣减
未发放的违纪年度绩效年薪,取消本任期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1)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5%;
  (2)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
  (3)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20%;
  (4)受降级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30%;
  (5)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40%,同时扣减受处分
决定当年全部任期激励收入40%;
  (6)受开除处分的,扣减全年绩效年薪100%,同时扣减未发
放的违纪年度绩效年薪,取消本任期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不可将党纪政务处分累加执行。
  (1)以最近完整任职年度全年绩效为扣减基数,如无完整
任职年度,按照现任职年度绩效或不超过12 个月绩效作为扣减
基数。
  (2)接受组织调查的,暂停绩效年薪发放,暂缓兑现任期激
励收入。如认定有违纪违法事实,根据处理结果对应扣减标准执
行;如认定无违纪违法事实或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不予或免予
党纪政务处分,补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3)受党纪政务处分扣减绩效年薪,在税前扣减。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22 年 11 月
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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