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
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
批事项已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披露,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
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