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在深圳联合产
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论证,认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
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