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3-04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35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
确判断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目
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新材)股东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
业基金)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产业基金
被告: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
(二)诉讼请求
万元;
未支付的当期投资收益 600 万元及相应款项共计 609 万元;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事实及理由
(2019 产业基金投资股转字第 002 号)、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 产业
基金投资补充字第 001 号)(具体详见:临 2019-058 号公告),上述协议约定公
司将持有的中科新材 10%股权作价 0 元转让给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受让该股权
后向中科新材履行 1 亿元注册资本实缴义务,成为中科新材股东,中科新材每年
应按照年化 6%的收益率向产业基金支付投资收益。同日,公司、中科新材与产
业基金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2019 产业基金回购字第 001 号),协议约定自
产业基金实缴出资完成之日起第 730 日即两自然年后,公司应当收购产业基金所
持有中科新材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 1 亿元。为确保股权回购义务履行,上海中
能、中科新材分别与产业基金签订了《保证合同》(2019 产业基金保证字第 003
号、2019 产业基金保证字第 004 号),合同约定对公司的股权回购款支付责任提
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均为三年。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后,中科新材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收到产业基金支付的 1 亿元实缴资本金,并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
产业基金成为中科新材持股 10%的股东。
充协议二》(2021 产业基金股权转让补充字第 001 号)(具体详见:临 2021-028
,协议约定将原协议中股权投资期限由 2 年改为 4 年,即 2019 年 11 月
号公告)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产业基金回购补充字第 002 号),补充协议将公司回
购产业基金持有中科新材股权时间相关条款作出了变更。为确保股权回购义务履
行,上海中能、中科新材与产业基金签订了《保证合同》
(2021 产业基金保证字
第 003 号),合同约定投资期延长至四年,履约保障义务随投资期一同延长,同
时中科新材均已按约定履行了投资收益支付义务。
所向公司及相关主体分别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银川市中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相
关材料,目前尚未开庭,产业基金向银川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银川市中院就上
述案件做出了裁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银行存款人民币 10,750 万元或查
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为: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新材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石嘴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 2036******4341;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持有宁夏黄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48 万股股份;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持有的中科新
材 61.5385%的股份(80,000.05 万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的公司 29.20%
的股份(2 亿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的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1.87%的股份(965.19 万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的上海芮长富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7218%的股份(18,250 万股);冻结被申请人
上海中能持有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360,000 万股)。
经落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新材账号 2036******4341 账户余额约为
公司持有的中科新材 61.5385%的股份(80,000.05 万股)均已被银川市中院司法
冻结。
上述保全资产价值已严重超出诉讼请求金额 10,750 万元,公司法务部门及
律师团队将积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
财产保全措施,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
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