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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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谢凤仪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东大会的通知》;
独立董事的公告》;
决议公告》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程》”);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广东天禾农
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三)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2)。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星
期四)下午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艺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下午 3:00。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3 年 9 月 1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9,825,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3500%。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 人,代
表股份 31,74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9.1335%。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85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5.42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888,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 3.708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同意股数 142,7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
          反对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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