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丽萍律师、祁森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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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
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市经开区浦东路 44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 9:15—
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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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下同)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93,126,261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68.3994%。
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30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018%。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包括
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93,160,561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68.4011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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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上述 5 项审议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1-2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3-5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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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欣 经办律师: 袁丽萍
经办律师: 祁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