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
并同意按照《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授予 213 名激励对象 98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段进军、陈来生、曾全
日期:2023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