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塑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是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审议
同意《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张 红 赵 阳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