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塑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
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二届董事会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张 红 赵 阳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