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九届一次临时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公
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
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且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以上议案及相关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
上述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调整原则和
方法,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或者激励对象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价格调整事项。
赵荣祥、张志铭、邓春华
(本页无正文,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一次临时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赵荣祥 独立董事张志铭 独立董事邓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