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市
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
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暨拟签订<安吉
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和了解关于投资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
件智能制造项目基本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拟签订《安吉县入园
企业投资合同》,有助进一步推动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
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