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暨拟签订<安吉县
入园企业投资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拟签订《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合同》,我们认为符合公
司战略规划和多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顺利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公司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暨拟签订《安吉县入园
企业投资合同》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