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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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2 点 30 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188,962,5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5.8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188,962,5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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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2,998,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2,998,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903%。
(九)董事 9 人、监事 3 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律师 2 人列席本次
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7,865,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3%;反
对 1,0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901,1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82%;
反对 1,09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18%;弃权
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姚金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姚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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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