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案号:01F20233609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华翔分拆所属子公
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科技”)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
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分拆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6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
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宁波华翔本次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首次
披露前六个月至《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
披露的前一交易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华翔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分拆核查范围的相关主
体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基于宁波华翔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相关人员出
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分拆相关主体、人员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分拆规则》《格式准则第 26 号》《监管指引第 1 号》《监管指引第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宁波华翔就本次分拆事项首次作出
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
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
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交易类型 交易数量
姓名 任职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高峰 华翔科技副总经理 2023.02.13 买入 1,000
高峰已就上述交易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华翔股票时尚未知晓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
相关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对宁波华翔股票价值作出的独立判
断和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买卖宁波华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
幕消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宁波华翔的股票交易。
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类型 交易数量
姓名 任职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谢小燕 华翔科技财务总监
谢小燕已就上述交易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公开信
息对宁波华翔股票价值作出的独立和投资决策,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
构成内幕交易,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买卖宁波华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宁波华翔股票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
消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宁波华翔的股票交易。
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相关机构均不存在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本次分拆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
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等文件、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未对宁波华翔股票进行
交易;在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
间买卖宁波华翔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会对本
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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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
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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