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对本次董事会推选的董事候选人赵金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董事相
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未曾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赵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