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
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
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300,208,251.34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