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股东福建含羞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名王健坤、林
该春、王泽宁、陈文柱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林丽叶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股东漳州金万辰投资有限公司提名王丽卿、李博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其中蔡清良、赵景文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审核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通过审
核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南京万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拓”)、
南京万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灿”)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南京万拓、南京万灿的经营业务发展及后续资金需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对南京万拓、南京万灿实施
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且将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及使用期限与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结算资金使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南京万拓、南京万灿提供财务
资助,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珉、蔡清良、林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