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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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如有)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的比例确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一) 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前款
        规定转让。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次全部转让。
  (二)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
        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并由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申报本人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财产或声誉损失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
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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