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800.00 万元(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有
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资金
运作,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是公司根据募
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净额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
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曹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