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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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或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进行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及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
  第九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
作出报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
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
登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北京证监局,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
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
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
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
全结束。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编制与披露
  第十七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节关于招股说明
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第二十六条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公司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
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七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风险因
素等各方面情况。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召开地点(网址)、出席人员名单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提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
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
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三)、(四)、(五)、(十)、(十八)项
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标准执行。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
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
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四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
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
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
                   露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
                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
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
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
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
分析。
  第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向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在审议年度报
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
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
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
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撰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重大事项的公告需报董事长审阅后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
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归档保存工作。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五)上市公司或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
沟通、澄清。
  第八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八十四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
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
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
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
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
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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