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142,858 股。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17-00008 号),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由 5,142.8572 万股增加至 6,857.1430 万股,注册资本由 5,142.8572
万元增加至 6,857.1430 万元(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 公司登记类型变更的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 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
更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
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范 运 作 指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订本章程
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于【】年【】月【】 第二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过,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17,142,858 股,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 五条 公 司注 册资本为 人民 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7.1430 万元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57.143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形之一的除外: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
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同时向公司所在 第四十六条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
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八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
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及会议召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司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本章程的修改; 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的 30%;
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30%;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让;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十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九)、(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拟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十三条 …… 第七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数。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权。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 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 ……
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规定的持
股比例等障碍。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删除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新增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 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删除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删除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期 1 年,可以续聘。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施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有新增或
删减条款,其他条款所对应的条款序号以及其他条款中所引用的条款序号均相应
顺改。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
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
关登记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