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
资进度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
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核查,我们认为丁飞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丁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其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截至董事会召开日,独立董事候选人丁飞
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
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苏灵 王荣进 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