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內幕消息公告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H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
本 公 告 乃 由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香 港 聯 交 所」)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第 13.09 條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 XIVA 部 項 下 內 幕 消 息 條 文 作 出。
本 公 司 董 事 會(「董 事 會」)謹 此 宣 佈,為 維 護 公 司 價 值 及 股 東 權 益,助 力
公 司 良 性 發 展,提 振 本 公 司 股 價,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舉 行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了 關 於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 H 股 股 份 的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該
議 案」),董 事 會 決 議 將 該 議 案 提 呈 臨 時 股 東 大 會、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及
H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審 議,以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 不 超 過 該 議 案 獲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A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及H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時 本 公 司 已 發 行H股 總 數 的
一. 建 議 回 購 方 案
其 他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規 定,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場 內 進 行 回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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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及H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之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並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H 股 總 數 的 10%。
日 前 5 個 交 易 日 平 均 收 市 價 的 5%。實 施 回 購 時,根 據 市 場 和 本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在 該 範 圍 內 確 定 具 體 回 購 價 格。
購 的 H 股 股 份,本 公 司 相 應 減 少 註 冊 資 本。
二. 一 般 性 授 權 內 容
提 請 臨 時 股 東 大 會、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及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向 董 事
會 授 予 的 權 限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期 限、回 購 價 格 及 回 購 數 量 等;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的 規 定 通 知 債 權 人 並 進 行 公 告;
涉 及);
關 股 本 總 額、股 本 結 構 等 相 關 內 容 進 行 修 改 並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備 案 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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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具 體 辦 理 上 述 事 項。
三. 一 般 性 授 權 期 限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有 效 期 為 該 議 案 經 臨 時 股 東 大 會、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及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日 期 至 以 下 最 早 日 期 止 期 間:
會 上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該 議 案 所 載 的 授 權 當 日。
一 般 性 授 權 尚 待 臨 時 股 東 大 會、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及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分 別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方 式 批 准 後,方 可 作 實。一 份 載 有(其 中 報 告)
一 般 性 授 權 詳 情 的 通 函,連 同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告,將 適 時 地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寄 發。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唐堅
董事長
中 國 北 京,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唐 堅 先 生 和 宮 宇 飛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田 紹 林 先 生、唐 超 雄 先 生、王 一 國 先 生 和 馬 冰 岩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魏 明 德 先 生、高 德 步 先 生 和 趙 峰 女 士。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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