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前已征得我们事先认可。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
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本次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涉及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
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性文件的规定。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后,现就
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
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
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
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的参考。中盛华评估采用资
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资产基
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
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
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
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了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
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相关评
估人员具备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
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
估结论合理公允,最终交易价格以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确定,
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规
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同意
董事会将相关提案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