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武可再生零碳
热能示范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武可
再生零碳热能示范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进行认真核
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武可再生零碳热能示范项目并成
立项目公司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出资建设辽宁华电彰
武可再生零碳热能示范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
独立董事:
张广宁 赵清野 刘晓晶 齐 宁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