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受让山
西冀武球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武球团”或“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合营企
业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放弃剩余
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为现金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
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
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
均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