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认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 月至 6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具有必
要性,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
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确认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签 署
赵 军:
孙连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