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3- 064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公告编号:2023-039),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东大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6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
日9:15至2023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69,500,12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9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69,477,3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8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7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653,10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21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630,3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9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479,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9%;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2,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66%;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48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0%;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8,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3%;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48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0%;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8,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3%;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