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 螂 事务所
湖 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 :武 汉祥龙 电业 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武汉祥龙 电业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 务所 的指派 ,本 律师就公司2023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
“ ”
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进 行法律 见证 ,现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上 市 公司股 东大会
规则 》及 《武汉祥龙 电业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 《公
” )的
司章程》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 律 师在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时及此 前 ,对
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 ,并 核查和验 证 了出具本法
律 意 见书所 必 需的有关文件 。
本所 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
经 依法对本次股 东大会 的 召集与 召开程序 、 出席本次股 东大 会人
员资格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 ,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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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事 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 事会提议并召开 ,公 司 已于 2023年 8月 18口
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 券报 》和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
(http∶ //wⅧ .sse.com.cn)上 分别刊登 了 《武汉祥龙 电业股份 有 限公
司关于 召开 2023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 》。根据 上 述通知 内容 ,
公司 已公告 了本次股 东大会 召开 时间 、 召开地 点 、 召开方 式 、 审议事
项 、表决方式 、股权登记 日、联系人及其 联 系方式等 内容 ,公 司 已按
相 关规 定对议案 的 内容进 行 了披露 。
本次股 东大会 于 2023年 9月 6日 10点 00分 在 公司会议室 召开 ;网 络
投票 系统采用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络 投票系统 ,通 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
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段 ,即 9∶ 15-9∶ 25,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9∶ 15-15∶ 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及其它 事项与董事 会公告 一
致。
本所律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与
召开程序 符合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
二 、关于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份数 75,979,077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20.2623%;股 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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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股 东代 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络投票 的股东共 373人 ,代 表股份数45,829,145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
系统服务机构验 证 。
股份数 121,808,222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32,4841%。
管 理 人 员及 见证律师等 。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 本所律师 的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
合 的方式逐项表 决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 日程 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 ,并 按 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了监 票 。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在规定 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 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 ,网 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 向
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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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本所律师核 查 ,本 次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 决结果如下 :
该 议案 的表 决 清况为 :同 意 88,334,657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72.5194%;反 对 30,421,765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2⒋ 9751%;弃 权 3,051,80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2.5055%。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3,043,48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28.0402%;反 对
数 的65.3991%;弃 权 3,051,8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 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6.5607%。
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01,353,235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83.2072%;反 对 18,969,187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15.5729%;弃 权 1,485,8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1.2199%。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股 东 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26,062,058股 ,占 出
席本次股东大 会 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56.0268%;反 对
数 的40.7790%;弃 权 1,485,8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 资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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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3,1942%。
该议案 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87,917,557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72.1770%;反 对 33,590,465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27.5765%;弃 权 300,2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0.2465%。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股 东 的表 决情况 为 :同 意 12,626,380股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1435%;反 对
数 的 72.2110%;弃 权 300,20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 东
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0.6455%。
该议案 的表 决 清况为 :同 意 89,718,735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6557%;反 对 31,572,087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25.9195%;弃 权 517,4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0.4248%。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股东 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14,427,558股 ,占 出
席 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投 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0156%;反 对
数 的67.8720%;弃 权 517,4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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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
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性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和表
决程序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 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 正 本两份 ,经 本所律 师 签 字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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